“倒查三十年”合法性与合理性分析

最近,博汇股份被倒查补缴消费税、滞纳金导致公司停产以及枝江酒业被倒查三十年补征税款8500万元的新闻引起热议。一时间,税务“倒查三十年”成为热搜词。那么倒查三十年是否合法、是否合理呢?

       按照相关法律,对于主观上偷逃税款,“倒查三十年”是合法的,相关法条如下:

税款追征期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因税务机关责任导致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导致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及滞纳金。若存在特殊情况(如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追征期可延长至五年。

对于偷税、抗税、骗税的行为,税务机关追征未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所骗取的税款,不受追征期限限制,即这种情况是无限期追征。

综上所述,税款追征期的具体时长取决于导致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原因。税务机关的责任导致的,追征期为三年;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导致的,追征期为三年(特殊情况五年);而偷税、抗税、骗税等违法行为导致的,则无限期追征。

而追征后偷逃税款企业的违法成本十分高昂,除了需补缴偷逃的税额外,需加收偷逃税款每日万分之五(18%每年)的滞纳金。另外还需因个案不同承担相应数额的罚款及可能得刑事责任。

因此,偷逃税款的违法成本十分高昂,企业经营还是需要合法合规。

 “倒查三十年”是否合理,这个争议就比较大了。

首先,“倒查三十年”不符合违法行为和处罚相适应的一般原则。举个例子来说,刑法对于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的犯罪行为基本就是杀人罪了。而偷逃税款的社会危害性显然没有杀人来得严重。因此无限追征,显然违背了基本的立法原则。

其次,对于税款“倒查三十年”不符合国际惯例。我们来看下香港税法:根据Inland Revenue Ordinance第60款第一条,对于遗漏的税款,税务局有权在6年内追征;而对于纳税人故意的偷逃税款,税务局可以在10年内追征。其他国家和地区也都对追征的时间作出了限制,我们的“无限追征”不利于国际营商环境的树立和改善。

最后,“倒查三十年”从长远来看不利于提高财政收入。很多人支持“倒查三十年”,认为该法有利于在财政困难时稳定财政收入。那么“倒查三十年”的直接效应就是一些企业缴不起税款、滞纳金而停产。更有十倍、百倍的企业缩减规模,减少税收风险;还有千倍、万倍的投资者放弃投资中国。从长远来看,此举是杀鸡取卵,必然不利于提高整体经济规模和财政收入。

任何法律的立法、执行都要使得该法律具有可预测性,法不可知则威不可测。虽然现在“倒查三十年”是合法的,但是不可预测的法律不会使人自觉的遵守法律,从长远来看对于财政收入的提高、社会分配的再平衡都是不利的。因此,对于无限追征权的限制与修改势在必行。

(以上仅为作者个人对会计准则、税法、估值的理解,不能替代任何对会计、税务、法律的官方解读,也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

 

2024年6月16日 1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