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背景下海外业务该何去何从
共同汇报标准(CRS)是经合组织(OECD)于2014年2月13日发布的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的一套标准。其功能是在全球不同的税务管辖区进行自动的金融账户信息交换,执行这个标准的目的很显然是为了打击跨境逃税。
总体而言,广义的金融机构(包括私募基金等)具有信息收集和报告义务。它们需要收集客户的相关资料并报告给各自税务管辖主管机关,并由这些税务机关将收集到的信息根据居民纳税人的归属进行相应交换。
不同于FATCA(美版CRS),CRS仅交换个人居民纳税人和被动机构的金融信息。被动机构,举例来说,比如一个公司,仅持有一些房产和股票,依靠被动收入维持运营,那么就满足被动机构的定义,其银行账户等信息就会被交换。但如果一个公司,本身经营一些制造、贸易业务,那么其金融账户信息就不在信息交换范围。
CRS信息交换的内容是个人居民纳税人和被动机构的金融信息,那么非金融信息就不在交换范围,比如持有的房产、古董等资产。
其实在CRS执行后,正常的海外经营是不受影响的,因为其必定不属于被动机构,因此其银行账户信息不属于CRS的交换范围。但是个人在海外的银行账户信息是会被交换到各自的税务管辖区,因此这个个人银行账户资金收入、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相应的证据支持是需要特别关注的。海外购买的房产也不在CRS的信息交换范围,但是否在当地开立银行账户,是否通过该银行账户收取租金、价款是需要特别关注的。
总的来说,CRS实施后“两头不纳税”的可能已经不复存在了,但合法合规的业务基本不会受到影响。
(以上仅为作者个人对会计准则、税法、估值的理解,不能替代任何对会计、税务、法律的官方解读,也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
2024年6月30日 09:54